2015年4月26日 星期日

20150427上課筆記

大學生推動開放近用



加入學生參與自由文化運動(Students for Free Culture, SFC),讓開放近用研究文獻與開放源碼軟體、著作權改革及其他自由文化議題能夠併駕齊驅。



l   「學生參與自由文化運動」是多元、非黨派的學生團體,年青人共同參與的自由文化運動,已有40多個全球各地的大專院校學生參加。2003年,投票機器生產商Diebold控告兩位斯沃斯莫尔学院(Swarthmore College)的學生違反著作權法而起,該等學生聯合創用CC(Creative Commons)、電子前線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公共知識(Public Knowledge)、下坡之戰(Downhill Battle)及其他自由軟體與媒體改革團體,發起學生參與自由文化運動。

l  2001411日的成大學生MP3事件,IFPI 關於成功大學MP3事件書面聲明及學生家長代表道歉聲明新臺灣新聞週刊的報導中國時報行政院長的裁示




IFPI 關於成功大學MP3事件書面聲明

90.08.17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搜索成功大學學生宿舍,查獲十四台電腦內有擅自重製之MP3格式錄音著作。IFPI受檢方通知辨識侵權物品後,對學生提出違反著作權法之告訴,並於九十年五月廿四日發表聲明表達IFPI對本案之意見,呼籲學生尊重智慧財產權,停止一切非理性之抗爭及錯誤之訴求,勇於道歉,面對已經造成錄音著作權人損害之法律事實。

About SAF


The Students for Academic Freedom Information Center is a clearing house and communications center for a national coalition of student organizations whose goal is to end the political abuse of the university and to restore integrity to the academic mission as a disinterested pursuit of knowledge.
學生的學術自由資訊中心,其目標是給予學生一個可以自由追求學術知識的校園環境


Definition/Zh-TW

「自由文化著作」是,可以被任何人基於任何目的自由地研究、應用、複製與修改的著作或表達。 為了尊重與保障這些自由,另外提出若干限制。自由授權係用來保障自由著作,公眾關心的是自由著作範圍,而不是自由授權的內容。
著作的「作者權」應該是自由的,包括:
  • 自由使用著作的權利,並且享用得到的利益;
  • 自由研析著作的權利,並且應用獲得的知識;
  • 自由製作與散布複製品的權利,著作的全體或部份、資訊或表述;
  • 自由更改與改進的權利,並且散布衍生著作。

基本的自由權利

無保留地授予下列自由的授權,才被是符合本定義的「自由」:
  • 使用及表演著作的自由:必須允許被授權人私下或公開任意使用著作,在條件適用的情況下,包括表演或解析著作等衍生使用(相關使用)自由,不受政治及宗教的影響。
  • 研析著作與應用資訊的自由:必須允許被授權人檢視著作與使用獲得的知識,授權不可限制「逆向工程」之類的情事。
  • 再散布複本的自由:把複本置於較大著作內、收錄在合集之內或單獨出售、交換或贈送,都含在授權之內。不能限制複本的數量、複製者及發送地點。
  • 散布衍生著作的自由:為了讓每個人都有改進著作的機會,不論其意圖與目的為何,都不能限制散布修訂版(或,衍生自原著的類比著作)的自由。即使有些限制,也僅限於保護這些基本的自由權利或姓名標示權(見下文)。
特定的著作可能在別的方面不自由,以致限制了基本的自由權利。以下情況仍應列入參考:
  • 原始資料的可及性:彙編或處理一個或多數原始檔案產生的著作,這些原始資料應和著作同等公開。包括:音樂的樂譜、3D場景的模型、學術出版的數據、電腦程式的原始碼或其他任何資訊。
  • 使用自由的格式:以數位檔案呈現的著作,其檔案格式不能被專利保護,除非採取全球性、無限制的且不可撤銷的無版稅授權。基於特定的理由,使用不自由的檔案格式時,"必須"提供另個自由格式的複本,才能把該著作視為自由文化著作。
  • 沒有技術限制:必須以沒有技術考量的格式呈現,以免妨礙伸展前述的自由。
  • 沒有其他束縛或限制:著作本身不能由法律束縛(專利、合約等)或限制(如:隱私權),以免妨礙伸展前述的自由。著作可以使用當前法律對著作權的免責(引用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不過,祗有完全自由的部份,才能構成自由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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