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法
第 9 條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採訪、編目、典藏、閱覽、參考諮
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推廣輔導、館際合作、特殊讀者
(視覺及聽覺障礙者等) 服務、出版品編印與交換、圖書資訊網
路與資料庫之建立、維護及研究發展等業務。
第 14 條
圖書館如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每
圖書館如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每
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自行報廢。
現況
- 65所一般大學
- 90所技職大學
- 2所宗教研修學院
- 2所空中大學
- 7所軍警大學
共計 166 所授與學位的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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